2008年11月5日 星期三

2008/10/30 開放近用上課心得

台灣的著作權法 得著作的範圍已列式的方式敘述
1.語文著作
2.音樂著作
3.戲劇舞蹈著作
4.美術著作
5.攝影著作
6.圖型著作
7.視聽著作
8.錄音著作
9.建築著作
10.電腦程式著作
下列各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
1.憲法 法律命令 公文
2.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
3.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名稱 公式 術表 表格 簿冊 或時曆
4.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做成之語文著作
5.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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